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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1403刑更9号 罪犯戈慧鹏,曾用名戈高高,别名戈彬,男性,1988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小隅首西二街71号附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29日被抓获到案;因涉嫌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决定,于2024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睢阳区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 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以被告人戈慧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戈慧鹏因患有急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下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6年5月26日委托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于2026年5月27日委托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科对其进行了鉴定,并于2026年5月28日随即出具征求意见函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回函。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科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商医鉴字2026第37号(1941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戈慧鹏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2、脾功能亢进;3、中度贫血;4黄疸(慢性肝衰竭),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戈慧鹏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肝硬化失代偿期。经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准许罪犯戈慧鹏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戈慧鹏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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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张俊 红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的公示 罪犯张俊红,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本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2024)豫14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商丘市看守所于2024年8月28日以罪犯张俊红患有胆总管上段占位胆管癌可能性大,恶化趋势明显为由呈请对罪犯张俊红变更强制措施。罪犯张俊红以患有胆总管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委托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罪犯张俊红所患疾病医学诊断,对罪犯张俊红是否患有胆总管上段占位胆管癌进行诊断,2024年9月29 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罪犯张俊红目前病情临床诊断为肝门部胆管癌(高位胆管癌)。 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以(2025)豫1403刑更4号立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23】24号第20条之规定,特此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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