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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9 16:04:15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1403刑更9号

罪犯戈慧鹏,曾用名戈高高,别名戈彬,男性,1988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小隅首西二街71号附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29日被抓获到案;因涉嫌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决定,于2024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睢阳区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

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以被告人戈慧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戈慧鹏因患有急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下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6年5月26日委托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于2026年5月27日委托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科对其进行了鉴定,并于2026年5月28日随即出具征求意见函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回函。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科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商医鉴字2026第37号(1941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戈慧鹏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2、脾功能亢进;3、中度贫血;4黄疸(慢性肝衰竭),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戈慧鹏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肝硬化失代偿期。经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准许罪犯戈慧鹏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戈慧鹏暂予监外执行。



                         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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