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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过高

  发布时间:2016-02-18 11:30:50


    2009年,睢阳区法院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2件,判处缓刑25件,占76.3%;2010年,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5件,判处缓刑27件,占77.1%; 2011年1-8月份,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4件,判处缓刑28件,占63.6%。3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1件,判处缓刑80件,占72%。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过高的原因:

    一是民事赔偿调解率较高。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主观上属过失犯罪,双方当事人事前无过节,民事调解容易被双方接受。在审结的111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率达89.7%。

    二是法院往往被当事人“绑架”。在交通肇事犯罪案民事赔偿部分调解时,被告人亲属往往以“判处缓刑”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法院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要么“认蹲”分文不出。要么已赔偿到位但没得到“缓刑”后上诉,甚至引发其亲属到各级领导机关反映甚至信访;而被害人亲属的态度往往是只要能得到足够的赔偿,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赔偿,无论法院怎样量刑,被害人亲属都会到各级领导机关反映甚至信访,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法院处于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不得不硬着头皮“判缓刑”。实质上,当事人“绑架”了法院。

    三是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率过高。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于赔偿部分在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率98%以上,公安机关取保后法院再判实刑收监相当困难,所以法院也好适用缓刑,导致缓刑适用率过高。

    为此,睢阳区法院建议:

    一是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统一标准。基层法院判处实刑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上诉后,上级法院迫于信访压力,往往会改判缓刑。这种改判会给社会上带来不良影响,造成“只要赔偿到位就判缓刑”的乱象。

    二是对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属应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被害人有父母、有子女,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国家应通过司法救助解决被害人父母、子女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稳定因素。

责任编辑:贾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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