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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法院:“保险”为何不保险?农机互助险≠交强险

发布时间:2025-08-20 09:04:16


史某驾驶自家农用三轮汽车

意外发生交通事故

对方要求赔偿损失

史某当初以为捡了大便宜

投保的“优惠交强险”农机安全相互保

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的一天,史某驾驶其所有的农用三轮汽车,在行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906.12元,因协商未果,王某将史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史某辩称,其驾驶的农用三轮汽车在某农机相互保工作委员会投有名为农机安全相互保的保险,应当由该“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农机相互保工作委员会不是保险公司,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质。史某投保的农机安全相互保电子保险单虽与交强险保险合同相似,但与交强险性质、内容均不同,故史某所投保的安全相互保不属于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史某作为案涉农用三轮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应当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以此判决史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906.12元。

法官说法

(睢阳区法院法官 马宇飞)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案涉农用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在该案中,史某误认为某农机相互保工作委员会销售的农机安全相互保性质等同于交强险,错将该农机安全相互保当作交强险进行投保。因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史某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后果。

法官提醒

除了上述农机互助险,市面上还存在众多以“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汽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名义经营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险。这些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赔付能力也远不如保险公司。无论是互助险还是统筹险,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化解风险的功能,但因其本质上不属于保险业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莫贪便宜买“假保险”,买对保险才“真保险”。作为车主在投保时务必擦亮眼睛,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侵权责任纠纷,可依法对相应公司进行追偿,以更好保障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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