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睢阳区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规避执行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武某,男,河南省柘城牛城乡人,被执行人叶某,男,系河南省柘城县梁庄乡人。2010年7月7日6时10分,申请执行人武某乘坐被执行人叶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沿S026线(柘城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214线南,准备驶向S214 线时,与熊某驾驶的运输车相撞,造成武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武某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申请执行人武某构成8级伤残11处,9级伤残2处,10级伤残2处。武某起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依法判决叶某赔偿武某100756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未按判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某遂向睢阳区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叶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叶某仍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之后执行人员多次去柘城执行该案,被执行人叶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不还款,法院依职权调查,用尽了各种执行手段,也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叶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了解交通事故车辆时,被执行人叶某告知车辆已报废不用,后经过执行人员调查了解,该车辆确已不能再用。案件一时难以执结,在一次偶然的机遇中,案件承办人在坐3路公交车途中,偶然听到乘客的谈话说商丘出租车牌号已经固定,以后不再发放,在市区一个出租车牌号得20多万元。出租车就是报废了,车牌号能用,外县出租车牌号得近20多万元。真是“说者无意,听着有心”。该案承办人将此话记在心里,并向出租车运营部门进行了调查了解,得知确实如此后,执行人员向叶某做了思想工作,当初被执行人叶某还支支吾吾,不想承认,经过执行人员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叶某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错误,于2012年4月24日于申请人武某自行和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当日把执行款100756元交到睢阳区法院执行局。该案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