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为了我的事情,大热天两地来回奔波,你们辛苦了!”7月9日上午,申请人张某专程从千里之外的三门峡灵宝市来到睢阳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心系百姓、执法公正”的锦旗送到该院执行法官张鹏、陆军手中,并对两位法官倾力执行表示感谢。
据了解,2017年10月9日,张某与邹某就商丘市古宋河南京路南北西岸500米木栈亲水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上述木栈亲水平台(劳务分包、包工费、包机械等)。后张某施工120米后被责令停工。2018年5月22日,就上述工程停工给张某造成的损失,经双方清点后确认为87048元,同时经双方结算未支付张某已施工的工程款为90500元(现尚余500元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至睢阳区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9年6月30日判令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张某工程款500元,同时赔偿张某损失87048元。邹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邹某未自觉履行义务,张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月的盛夏,骄阳似火,全省进入“烧烤”模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邹某敦促履行未果,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邹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张某亦未掌握任何关于邹某的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及时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张鹏、陆军顶着烈日,驱车500多公里赶到灵宝市邹某所在地,向其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希望他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邹某还是心存侥幸,坚称无钱履行。鉴于邹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张鹏、陆军经请示汇报后,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邹某本以为只是吓唬吓唬,直到执行法官要对其进行拘留前例行检查时,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筹钱履行了部分案款,并就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至此,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办理完结案手续,来不及休息,张鹏、陆军即刻奔赴执行下一个案件。(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