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当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14万元赔偿款送到李某病床前时,李某及家人眼含热泪连声道谢“感谢法官给俺送来了救命钱!”
现年63岁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系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农民,2016年3月受雇于河南省商丘市某玻璃制品公司打工,主要负责车间降温洒水。2016年7月8日早晨8时许,正在作业的李某突发脑溢血倒在洒水车上,被紧急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 李某系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住院治疗130天,支付医疗费等12万余元。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为四级。由于受雇工作系层层转包,发包人和转包人相互推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无人承担。2017年5月,李某遂将发包人江某和转包人秦某、路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身健康状况不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江某明知李某健康状况不佳而雇用,且承担与其年龄、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工作,应承担此次事故15%的责任。秦某、路某两名转包人各承担此次事故5%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秦某、路某赔偿李某共计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上述三人仍相互推诿,不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10月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秦某、路某早已辞去玻璃制品公司工作各自回到山东单县、安徽亳州的老家。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奔赴山东、安徽寻找到两名被执行人,苦口婆心明法释理,耐心向其讲解当前执行工作的形势,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说的一清二楚,并再三向他们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受雇于你们,在车间作业时突发脑出血,伤情虽系自身原因导致,但你们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律上这称之为无过错责任。
为了加大法律威慑,执行法官还特意将法院抓“老赖”的数十幅手机照片给他们看。经过反复做两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他们终于将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