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都是生意上多年合作的好伙伴,不能因为一时一事让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友谊毁于一旦,相互都应该以一种包容的心态处理好眼下的纠纷。”8月30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女法官田蕾的悉心调停下,被执行人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并当场支付工程款20万元,下余款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2016年5月,申请执行人b某承建了河南某著名食品公司的车间厂房一处,并签订了建筑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实际交工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12天。该公司以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工属b某违约为由,仅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的60%,下余40%约100万元拒不支付。从此双方产生积怨,互不相让,b某只好申请专业机构对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为工期延误与施工期间的雨雪天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5月b某该公司告上法庭。今年7月在法院主持下,双双自愿达成了“该公司当日支付b某工程款50万元,下余工程款50万元从7月份开始每月底支付10万元,2018年11月底全部支付完毕” 的协议。协议生效后,笫一个月的10万元工程款该公司再次拒不支付,b某无奈之下于8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短短20天,执行法官先后6次组织双方协商,但该公司总是以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忙、负责人外地出差等理由唐塞推拖,拒不配合执行。由于该公司是河南著名食品企业,为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发展,法院从大局出发并没有对其采取过多的强制措施。但不采取强制措施不等于放任该公司“业”大欺“主”任意妄为,执行法官主动找到该公司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协助配合做好该公司履行协议的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挥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对该公司的失信行为予以警告并提出严肃批评。于是才有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