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千里奔袭和一夜蹲守,终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桑某庆传拘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过执行法官的说服劝导和训诫,被执行人桑某庆当场通过手机银行打入申请人帐户5万元。
2017年5月, 商丘市睢阳区农民陈某德将价值10万元的玉米卖给安徽省明光市养殖户桑某庆。2017年8月经结算,桑国庆给陈某德出具10万元的欠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7年10月24日偿还5万元,2017年11月20日偿还5万元。到期后,桑某庆未偿还。陈某德将桑某庆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桑某庆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手续,桑某庆签收后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桑某庆欠原告陈某德玉米款10万元,并向原告陈某德出具有欠条,约定有还款期间,被告桑某庆未按期偿还,应付违约责任。原告陈某德请求被告桑某庆支付玉米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桑某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给原告陈某德玉米款10万元。
判决书邮寄送达后,被告桑某庆既不上诉也不履行,原告陈某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