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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法律保护的利息

  发布时间:2018-01-24 08:50:29


    2016年9月,杨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并于2016年9月17日向原告书写了借条,同时约定好月息为2分5厘,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时间匆匆而逝,借款期限到后,杨某并没有主动还款。陈某亲自上门催要,杨某仅仅偿还了2016年9月份和10月份的利息5万元。

    此后,杨某未归还任何本息。

    无奈陈某多次前往催要,张某一直推脱自己生意惨淡,最近资金周转紧张,最终给陈某写下了还款计划,承诺在2017年11月10偿还30万元。然而,承诺的还款期限到了,杨某不仅仅没有偿还债款,甚至消失了踪迹。陈某一次次拨打杨某的电话,却听到了同样的声音,“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请稍后再拨……”。一次次没人接听的电话,刺激着陈某的神经,一怒之下,陈某于2017年11月12日将杨某诉至了睢阳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某偿还借款100万及利息35万。

    睢阳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被告分别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于2017年12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睢阳区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判决,陈某十日之内偿还100万元及利息31万元。

    为什么利息仅仅判决了31万元呢?陈某甚是不解,随后找到了法官了解情况。

    “法官,我和杨某两个人约定了月利息为2分5,但为啥只给我判决了月利息2分啊?”陈某不惑地问。

    “来来来,咱们学习一下法律。”法官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翻出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知道了吧?”法官反问。

    陈某的不住的点头。

    虽然利息少了些,但是想到本息马上就要回来了。陈某依然不断的感谢法官。

    然而,法院判决下来之后,杨某却消失了,没有履行义务。随之,陈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局李笃生接到案件后,经过多方的努力,终于联系到杨某并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绝履行义务的后果。最终,杨某幡然悔悟主动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余萍 王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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