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庭长,为了30来万,又是拉黑,又是划款,又是扣车的,至于吗?我还款还不行吗?”元月2日,刚一上班,被执行人徐某就带着执行款来到睢阳区法院执行局,找到执行法官冀辉。
2014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徐某与户某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徐某租赁户某位于商丘市金桥路与商宁路交叉路口常路口村内、睢阳区武装部南600米左右路东的一块场地及地上建筑(附着物),用作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场地。按照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签订合同时,徐某便向原告交付了前两年的租赁费用共81万元,户某向徐某保证土地来源的合法性。户某按徐某要求,在租赁场地上投资建造驾校办公用房、专用场地等设施,经鉴定实际投入91万余元。此后,徐某办理驾校审批手续时,因户某无法提供用地和规划手续,导致徐某驾校无法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未经规划审批,双方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根据双方损失情况及过错程度,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户某经济损失3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徐某未按时履行,户某多次索要无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分配到冀辉法官的手中。冀辉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徐某限期履行义务,并于十日内申报财产。徐某既没履行义务,也没有按时申报财产。法院立即将徐某拉入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随后对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26.66万元,汽车5辆。冀辉立即将徐某银行存在进行冻结、行划拨,并对名下一辆汽车进行查封。
在强大的执行攻势下,元旦刚一上班,徐某便来到睢阳区法院执行局找到冀辉法官。
“以前就听说睢阳法院执行力度大,看来还真不假,这回我可是领教了!冀庭长,快把车上的封条给撤了吧,真是丢人!”一边办理手续,徐某还不住地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