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9 16:06:2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在“二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就案件繁简分流做出如下规定:

    一、简易执行案件,根据其查控财产及所需执行措施的繁简复杂程度进行判断,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案件纳入简易执行案件。

    1、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可以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

    2、可通过向有关机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结的案件。

    3、银行有存款且在审理时已足额保全,向银行下达协助扣划手续能够结案的案件。

    4、通过网络查询,网上足额冻结的案件。

    5、关于执行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

    6、执行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

    7、对查封扣押财产不需评估拍卖能够执结的案件。

    二、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案件由执行局速执组办理,其它案件由实施组办理。

    三、执行局对需到银行冻结、划拨、解除冻结,到房管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房产、车辆的查询、查封、解除查封、过户等事项由专人负责案件承办。承办人在办理好相应手续后或在续冻结、查封到期前三日将有关手续材料交由专人办理,其他人员没有执行局长的批准不得自行办理。

    四、简易案件的办理应遵循快捷、简便的原则,卷宗材料要完整,经批准可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陈潇璇、刘苗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5304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