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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夏季雷霆”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8-29 16:01:41


    “夏季雷霆”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睢阳区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利用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失信被执行人,打出了声势,打出了法威,形成惩戒失信“老赖”的高压态势,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现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刘某诉段某人身伤害赔偿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1日,家住商丘市梁园区农民刘某受雇于包工头张某、李某等三人,到被告段某承包的睢阳区某办事处某居委会一拆迁工地干活时,拆迁工地房屋突然倒塌,把刘某砸伤掩埋在一片废墟中,当日被送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刘某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完全性截瘫,共花医疗费11万余元。经鉴定,刘某已构成二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2016年5月,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303312.86元。

    (二)执行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查询机制,多方查询、冻结、划扣段某银行存款,通过多种方法给段某做工作,执行工作有所进展,陆续执行到位14万余元。但自今年初,执行法官再也联系不到段某,拉黑、布控、突击执行,执行法官想尽办法,就是不见段某踪影,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睢阳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慎祝了解情况后,决定亲自办理此案。为此,他主持召开了由主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原承办法官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执行方案,探求执行方法,寻找执行突破口。张院长又多次与段某所在坞墙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联系,到所在村组调查,了解段某家庭社会关系、收入状况,通过各种关系查找段某行踪,讲述法律规定,申明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利害。多重轮番“轰炸”,段某再也无法抵挡,带着剩余执行款159500元来到了法院。

    (三)典型意义

    “夏季雷霆”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睢阳区法院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慎祝亲自过问、亲自组织,认真研究,精心部署,为专项活动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活动有力度、有声势、有效果。在集中执行活动中,他多次亲临执行一线,现场指挥,率先垂范,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对一批有财产但长期无法执结的“钉子案”、“骨头案”,张院长要求自已承包,亲自制定执行预案,亲自组织协调,亲自参与执行,以领导效应及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有效促进一批疑难案件得以执结。活动开展以来,张慎祝院长“承包”的10起“骨头案”、“钉子案”,已成功执结8件,执行到位金额达151.63万元。

    案例2.李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英向秦某某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息1.5%。借款到期后,李某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秦某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2016年9月26日,睢阳区法院判决李某英清偿秦某某本金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李某英仍未履行义务。2016年12月,秦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睢阳区法院立案后,并向李某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李某英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李某英仍未履行,并在法院执行干警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执行干警辱骂、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案发后,秦某某与李某英达成执行和解,李某英将借款全息一次还清,取得自诉人谅解。

    (二)审理情况

    2017年4月6日,秦某某以被告人李某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阳区法院提起控诉。2016年5月26日,睢阳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主动履行义务,取得自诉人谅解,法庭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英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经济的收入,有能力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且以暴力手段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在判决前,将所欠款项全额还清,但仍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为其任性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真可谓:“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案例3、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商丘市香君路紫荆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处时,与原告汪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在睢阳区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同意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汪某某医疗费等费用4万元。

    (二)审理情况

    2017年7月5日,自诉人汪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汪某某与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余某某将执行款全额付清,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睢阳区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三)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使案件从被动到主动,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此后,如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本案中,在余某某被自诉立案后,特别是被执行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家人主动找到申请人,积极筹集资金将赔偿款支付,并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自诉人明确表示对被告人余某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睢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陈潇璇、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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