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驾驶收割机作业时,明知右倒车镜损坏的情况下,倒车行驶时观察不周,轧住车后的被害人,致其死亡。2月19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7月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己皖10A0***号红白色福田雷沃谷神牌联合收割机在睢阳区路河乡村民郭某家田地收割小麦时,在明知右倒车镜损坏的情况下,倒车行驶时观察不周,轧住车后的郭某,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时,明知右倒车镜损坏的情况下,倒车行驶时观察不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