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商丘一窑场主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被司法拘留后,外出租房居住“躲猫猫”,最终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睢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3月至12月,商城县农民刘某带领16位同村农民到郭某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的窑场打工,年底结算时,郭某欠刘某等人工钱118000元,刘等多次催要无果诉至睢阳区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郭某支付工钱9800元,余款108200元郭承诺分三次于2015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睢阳区法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协议到期后,郭未履行确定义务。刘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向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郭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拒绝申请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6月2日,睢阳区法院先后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两次对郭司法拘留,郭仍不还款,且在拘留期限届满被释放后玩起了失踪,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其家中、窑场传唤不见踪影。11月20日,在得知郭某在新城办事处某小区租房居住时,法院执行人员凌晨5时出击围堵,再次将郭司法拘留,郭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另查明,2015年3月起,郭某的窑场正常生产经营,因出售砖块等原因,曾有31万余元经济收入由郭掌控,但郭某未偿还刘某等人工钱。
2015年12月9日,睢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不履行,且在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原因先后三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