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上午10时许,睢阳区法院紧急召开刑事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拖欠十七位农民工工资拒不偿还的郭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李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逮捕。
2013年8月,郭某承包经营睢阳区冯桥镇一所窑场。2014年3月至11月,河南省商城县农民刘大龙带领16位同村农民到窑场打工。当年11月,窑场因经营不善停产,郭某欠刘大龙等人工钱108000元一直未付,刘等多次索要无果,于2015年1月4日起诉到法院,睢阳区法院受理后,仅用9天的时间调解结案,郭某同意分三次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所欠工钱全部还清。调解书生效后,郭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刘大龙无奈于5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向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郭仍置之不理,5月18日、6月2日,睢阳区法院先后以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两次对其司法拘留,但郭仍未还款。2015年11月20日,睢阳区法院以郭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再次将其司法拘留,郭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2009年1月31日16时许,房志勇驾驶被告人李某某的摩托车带着李的女儿李小某等,将被害人王某某撞伤后不治而亡,房志勇逃逸。经认定,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某女儿邱某等诉至法院,2009年9月13日,睢阳区法院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志勇、李某某、李小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当年12月,邱某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李某某等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李某某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但拒不申报财产。2010年2月10日,睢阳区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对李某某司法拘留15日。 2011年房志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年9月,睢阳区法院以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2月26日,睢阳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李某某家13头猪、5只羊,李某某私自转移变卖查封财产,且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审委会研究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决定对二人逮捕。
当日下午5时许,刑事庭法官、司法警察将已被司法拘留的郭某宣布逮捕并押送至商丘市看守所,同时将尚未归案的李某某交公安机关上网通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