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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的哥”租车骗钱 赔偿损失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11-04 17:45:56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商丘市一“的哥”因觉手头紧,采取承租他人的出租车再转租骗财的方法去发财,最终难逃恢恢法网。10月12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87年出生的商丘市人焦某是一出租车司机,原本通过正当运营,收入虽不十分丰厚,也衣食无忧,但看到周围朋友买车的买车,买房的买房,心中不些着急,挖空心思想赚钱,后来想起了一个“空手套白狼”好主意。2010年9月,焦以自己营运为由,以月租2300元承包许某的出租车,之后,焦就冒充车主打出了将车辆往外出租的广告,当年10月,陈某看到广告,以月租1800元与焦达成租车协议,交付焦半年租金及押金共20800元。在焦某租车期限到期后,车主许某与焦联系不上,四处查找车辆,当年12月初,在睢县发现陈某开着自己的车辆,二人发现被骗,遂报警。

    2013年初焦某租用丁某的车辆后,又故伎重施,以月租金2000元的价格将此出租车出租给孔某,签订租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后,收取押金20000元。当年4月,焦佯称借车暂用,从孔某处将车开回,又以用租金2200元的价格租给方某,骗取方某押金、租赁费共计16600元。案发后,焦某将赃款退回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积极退还被害人被骗钱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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