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的任务是安全、及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然而有位的哥却趁着乘客醉酒意识不清之时,盗窃乘客钱财,可恶至极。7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的哥”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NT5019号出租车送客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水木清华小区,当出租车行驶到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盛大世纪名城时,赵某趁王某甲、王某乙二人醉酒意识不清的状态下盗窃王某乙200元现金、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盗窃王某甲38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苹果4s手机价值2890元。
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NT5019号出租车行至睢阳区长江路帝和桥时,盗窃醉酒后躺倒路边的男子孙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