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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6-10-16 11:23:48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频发,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针对近两年河南省s市s区法院受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多发的情况,以分析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作为切入点,剖析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高发的原因,提出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可行性建议。

    主要创新观点: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及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加强立法,赋予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建议在审判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呼吁社会各界多方联运,建立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最佳机制。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间,时任河南省永城市委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李新功用金钱利诱等手段,唆使几名未成年人为其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奸淫。几名未成年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先后将10名未成年女孩带上李新功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黑色轿车,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部分女孩的裸照或视频观看。李新功的行为造成了部分女孩辍学,亦有女孩因此患上心因性精神障碍或癔病。2012年4月,此事案发被媒体报道。2013年6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新功当日被执行死刑。此事的公开,在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同时,一时引起永城市及周边县市区学生家长的恐慌。

    同时期,媒体报道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6年级女生集体失踪后,郴州和安徽六安三地连续曝出教师涉嫌强奸、猥亵小学女生的事件,据统计,在2013年5月8日到28日,仅20天的时间,新闻媒体报道了8起校园性侵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在令国人震怒的同时,更引发了当今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反思。笔者以河南省S市S区法院2013年至2014年审结的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为依托,结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浅析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及产生原因,提出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在审判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粗浅的建议。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据统计,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两年的时间内,S法院共审理强奸案件32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3件,35起案件中,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22件,占性侵害刑事案件总数的62.86%。通过对审结案件的个案分析,笔者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年龄偏小,多为留守儿童、幼女。

    据统计,两年中,S区法院审理的22起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幼女的16人,占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72.7%。不满4周岁的被害人程某某父母外出打工,将其放置到姥姥王某某家中抚养。2012年7月22日17时许,在S区坞墙镇袁庄村小程庄(王某某所在村庄),被告人程道某到王家中,趁王某某不在家中,程某某一人在卧室熟睡之机,将程强奸奸淫。

    2、犯罪行为人多系被害人家庭成员、认识的人,甚至是监护人。

    据统计,S区法院2年内处理的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22起案件中,被害人邻居、认识的熟人作案的15件,所占比例为68%。其中,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性侵害的1件,继父性侵害的2人,亲属性侵害的1件,老师在校园内侵害的1件,被邻居、其他熟悉的人侵害的有12件,其中,绝大多数为被害人同村人,网友、与父母关系不错的人。被告人李亚洲、姜柳花夫妻二人均系S区人,2009年冬,二人在西安做生意期间,让姜的外甥女刘某某(时不满14周岁,刚刚小学毕业)到家中帮忙看护孩子。当年11月,李亚洲在姜的帮助下,先后10余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将刘某某奸淫,刘因不堪忍受,于2009年底回到自己家中。2011年初,李、姜回S区过年期间,李又让姜把刘哄骗到家中,实施奸淫。案发后,S区法院以李姜二人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3、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帮凶。

    随着信息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成了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社会经验不足,个人防范意识不强,往往结识网友后,对网友约会见面或被欺骗外出玩耍没有防范,而后遭受了性侵害。在审理的22起案件中,被网友侵害的案件达10起,所占比例高达45%。2013年2月,被告人郭来磊通过手机上网结识了被害人田某,田明确告诉郭其仅13岁。2月15日及21日,郭先后将田约至商丘市睢阳区两个旅社内,与田发生了性关系。

    4、犯罪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近亲属、老师的案件,具有涉案时间长,次数多,隐弊性强的特点。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史世立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在商丘市华夏路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多次对女儿史某某(2000年出生)奸淫。之后,在其又欲强行与史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史跑到亲戚家居住,不愿回家。经亲戚反复询问,方告知原因,并在亲戚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我院审结的三起相似案件对被害人性侵害时间均超过半年以上,均系多次性侵。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伤害后果严重。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双重的,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精神上更是受到了巨大的煎熬和痛苦,而这种阴影可能将伴随其一生。S区法院审理的22起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中,2起致被害人怀孕,一起造成被害人轻伤,2两起案件被害人经过鉴定后被确定为心因性精神障碍,一人至创伤后应激障碍。

    二、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发生原因

    1、监护不到位是性侵害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从S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案例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件的发生与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监护不到位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外出干活,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家,其他人进入家中进行性侵害。S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两起因父母外出让孩子一人在家被邻居入户奸淫的案件。二是父母忙于工作,让孩子独自外出玩耍,结果被犯罪分子奸淫。S法院两年内审理的此类案件有3起。三是孩子不服管教离家出走,父母没及时寻找,孩子游荡在外,结果遭到侵害。被害人田某某2002年生人,2013年2月4日,因不服父母管教离家出走,在网吧上网网聊时,先后认识了郭来磊、孙庆辉、武正义等人,此后,在2月6日至3月6日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多次被郭、孙等人奸淫。

    2、酗酒、色情信息刺激为性侵害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

    S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案件中有20%的被告人系酗酒后犯罪,有17%的被告人看过黄色刊物、光盘、或浏览过黄色网站。他们受到了色情刊物、图书、音像物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等色情信息刺激和酒精的麻痹后,实施或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还有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在看过黄色碟片、浏览过黄色网站后,抱着模仿心理或者难以控制冲动实施了性侵害。

    3、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乏,也是性侵害案件发生的一大因素。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学校对青少年性教育往往“谈性色变”,尤其在家庭中,父母总认为这是无师自通、水到渠成的事情,即使有些父母意识到对子女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也往往“犹抱琵琶半遮面”,不敢谈得过多。而现在未成年人生长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电视、手机、互联网……太多的信息扑面而来,让孩子们应接不暇,一些色情网站利用恶意网页、病毒等非法手段污染网络空间,因此,作为未成年人需要有关性知识的教育,并需要如何避免性侵害和自我保护知识的教育,家长、学校不能及时引导、教育,孩子们在其他途径又得不到这方面的知识和正确的教育,导致孩子缺乏必要的常识和对性产生畸形认识,从而过早的发生性行为或缺乏警惕而受到伤害。有些孩子在遭受侵害后,因惊慌失恐不敢告发,甚至不敢也不原将受害之事告诉家长,有的甚至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这就使犯罪行为人更加嚣张,因此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被长期、多次被侵害的现象。

    4、未成年自身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不足也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直接原因。

    在S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轻信网友草率赴约结果被侵害,有的提出给零用钱,给物品,请吃饭,买衣服,介绍工作等进行哄骗,便轻易被骗,有的甚至被犯罪行为人的花言巧语哄骗,便轻易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7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罗玉臣见被害人赵某某(年仅8岁)一人在水塘边玩耍,以送给小女孩小鱼为名,将赵引诱到僻静处,强行拽开赵的裤子,实行奸淫。

    5、学校在管理、监督老师方面的不足,是造成校园性侵害的重要因素。

    由于目前城乡师资不均等,特别是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力量匮乏,学校管理人员不完备, 一些学校既没有安排教师值班巡查,也没有给学生宿舍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教师的许多课外行为都处在监管的空白地带,这为性侵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以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主观“明知”难以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犯罪的,不以采取强制手段为要件,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案件是否定罪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与被害人交往时不明知系不满14周岁,系与幼女正常交往谈恋爱等为由进行辩解,是否“明知”成为能否定罪的关键,对此节的审查认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2、因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证据较难固定。

    案件的隐秘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取证难”,性侵害案件发生时,一般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没有目击证人,再者被害人年龄小,被侵害后因怕人知道,已先洗清掉留在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因报案不及时,重要证据早已遗失。另外,被害人及其家属出于顾虑名誉、二次伤害、加害人胁迫利诱等种种原因抵触调查,不愿配合取证。因此,按照审判定罪对证据的严格标准,在证据认定确实充分的标准上确实存在困难。

    3、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定性不好把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审判实践中,对“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三个限制条件如何界定难以把握。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害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一般的做法是按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对是否具备三个条件缺乏审理,直接做出有罪判决了事。

    4、对一些案件量刑幅度的掌握争议较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况,该款第(二)(三)(四)(五)项明确列举了加重处罚的情况,但该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加重处罚的内容,但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S法院在审理张文艺强奸案时,检察机关指控,张文艺在女生宿舍内当众强奸聋哑女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即“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第(三)项(即“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合议时,对于“情节恶劣”、“公共场所”等如何认定,争议较大。在审理史世立强奸案时,因史作为被害人父亲身份特殊,具有多次多次强奸等情节,但能否认定“情节恶劣”,能否加重处罚,合议庭也有颇多争议。

    5、民事赔偿范围较小,难以弥补被害人的伤害。

    在审理性侵害案件中,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很少,S法院审理的22起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仅有1起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究其原因,一是被害人及其父母受传统理念的影响,认为女孩失去贞操,不论如何造成的,是丢人的事情,不愿予以声张;再者即便提起诉讼,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仅只能就直接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对精神损失的赔偿法律不予支持。

    6、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时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依法享受作为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开庭三前,法院必须将开庭传票送达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被害人在庭审时有陈述案情和申请法官等人回避的权利。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经过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或作为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上述权利往往被忽视或者公然侵害。

    四、多措并举,强化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与保障机制

    1、加强立法,赋予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害,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审判实践证明,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性侵害案件中,即使被告人在受到了刑事惩罚,但被害人内心深深的痛苦长久存在,尤其是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案件,被害人被伤害的阴影甚至终身伴随。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赋予性侵害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并重,更好的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效率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2、强化学习,提高合议庭成员办案能力。

    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们采取个人学习和参加统一培训的方法,提高自身审判能力和水平。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先后两次公布了六起此类案件典型案例。《意见》的出台及案例的公布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惩治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及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判例学习领会,在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准确适用同时,提高对典型案例的理解与适用,以便在处理疑难案件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3、积极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特殊审理模式。

    审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选派一些工作能力强、法律业务精,具有一定社会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知识的资深法官与资深教育工作者、妇联、共青团等作为人民陪审员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在审理过程中,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入点,诉讼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以保护被害人权利为出发点,使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完美实现,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4、加大力度,从快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加大打击力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快、从重惩处。加强与教育机关、社区组织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发现不良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发现犯罪动向,能迅速移送犯罪线索,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5、心理疏导,排除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造成的心理阴影。

    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会在被害后的短时间内产生恐惧、绝望、耻辱、愤怒、焦虑、紧张等强烈情绪反应,有的甚至出现冷漠、呆滞、行动迟钝以及自责感、羞耻感、报复情绪、惊恐不安、失眠等反应。为了避免被害人因性侵害行为而产生自卑、自闭等心理阴影,笔者认为适时的心理辅导介入是非常必要的。结合S区实际,采取定期心理疏导、爱心回访、信札关爱等方式加强对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引导;也可以由妇联、共青团委或者关工委牵头成立心理谈话室,或设立爱心援助专线,邀请具有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给予被害人充分的同情、尊重、关爱和帮助,从而减轻其内心痛苦,使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

    6、加强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

    家庭、学校等应加强预防性侵害的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近在网络上走红的《中学生防狼手册》图文结合,对刚刚走入青春期对性有着强烈好奇又没有基本性知识的未成年人,如何在家庭、上学、放学、外出、旅行等过程中加强防范,保护自己等等,这样的方式通俗易懂,对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大力推广。

    7、各方联动,寻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佳工作格局。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作为各级法院应启动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联运机制,会同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学校应当加大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老师的培训力度,提升校园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逐步设立学生咨询、危急求助、法律维权的绿色通道。同时,广大农村的普法工作可以结合司法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宣传,利用办案各环节适时宣传,尽可能地扩大宣传面和宣传效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也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教育,将法制宣传真正深入到基层,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守法观念和维权意识。

责任编辑:陈潇璇、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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