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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入他人卡,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5-07-30 10:54:19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是:一个人不讲究诚信,那可以做什么呢?言外之意是,没了信用,人什么也做不了。在《论语》中,“信”有两层含义,一是受人信任,二是对人有信用。人生活在社会的群体中,信任就显得十分的重要。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诚信缺失而引起不当得利的民事案件。

    原告姜某系某保险公司的职工,被告张某曾于2015年2月找到原告购买保险,并交给原告一个户名为张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里存现10元钱,当时也没买成保险,之后,姜某曾找到被告要求归还银行卡,被告表示自己又在银行补办一张,这一张不要了。2015年6月22日,姜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时,误拿了张某的这张银行卡存了20000元现金,发现后多次找被告张某索要,被告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及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该银行卡中的20000元。当被告张某发现该银行卡中的20000元已被冻结,主动来到法院,之后,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对张某进行说服教育,并晓之利害关系,耐心地讲法析理,被告张某将20000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此案已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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