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把钱衍生出更多的价值才是发挥它最大的用处。因此很多人都相信并选择了投资公司,让他们进行资金管理,牟取利息。但是近日,河南华行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郭某某签订抵债协议来归还本息。由于该协议迟迟未履行,睢阳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葛某某、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郭某某将600000元委托河南华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约定月收益率为1.8%,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月26日,原告郭某某和河南华行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葛某某、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抵债协议,约定用位于民权的房产抵债,被告葛某某、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提供担保,但该协议未履行,被告共欠原告本息625920元。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得到保护,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收益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葛某某辩称在抵债协议上的签字系职务行为,因抵债协议中丙方(担保方)写明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葛某某二人,因此葛某某所辩称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