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朋友十余人在商丘市神火大道某酒吧喝酒时,因一男子搂抱朋友张某之妻,张某将该男子拉至酒吧门口用皮带殴打。这时同在酒吧消费的韩某,看到张某用皮带抽人,误认为昨天用皮带曾殴打过自己的人就是张某,遂质问张某,与张某等人发生纠纷,并从酒吧内掂出一把砍刀,用砍刀拍打张某的脸。2013年12月11日0时40分左右,黄某某再次进入酒吧,指使张某等人对韩某进行辱骂并用啤酒易拉罐扔砸韩某,韩某遂拿出砍刀将杜某左手臂、陈某左耳及背部砍伤,经鉴定,杜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陈某构成轻微伤。在韩某持砍刀追赶陈某时,杜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往韩某胸部连扎数刀后逃离现场,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故聚众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