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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纳入不诚信 名誉受侵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27 14:33:01


    睢阳区闫集乡村民刘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从未在银行贷过款也会被银行纳入不良征信记录。2015年7月1日,睢阳区法院对刘某诉宁陵某银行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15年初,刘某到银行办理个人信用卡时被拒,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方得知,2006年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分三次在宁陵某银行贷款共计112000元,贷款到期后一直未还,银行已将其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刘某遂将宁陵某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期间,被告经核查刘所诉内容属实,主动消除对刘的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发放具有审查和告知义务,其审查不细造成他人盗用刘某身份信息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并将刘某纲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给刘某的名誉、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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