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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5-07-27 11:38:11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各方媒体报道渲染,给社会大众形成错觉,好似只要到法院起诉,法院仅做程序上的登记,便应当立案,实际上这与立案登记制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立前审查,因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葛振亚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2015年5月29日,葛振亚诉至我院,诉求判令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在2001年7月30日审批退休时职务侵权损害520667.30元,并判令被告按照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和养老保险金。

    经审查,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在2001年7月30日作出,已超过5年提起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葛振亚的起诉,睢阳区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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