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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失职错录不良征信 信誉被损男子获赔万元

  发布时间:2015-07-23 08:47:52


    刘某在贷款时遭拒,得知自己被纳入了不良征信记录,很是诧异,遂将那家银行告上法庭。2015年7月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名誉侵权案,判令宁陵某银行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原来,在2006年4月1日、2006年8月9日、2006年8月10日,他人分三次冒用刘某身份在被告宁陵某银行分别贷款16000元、48000元、48000元,该三笔贷款分别于2007年4月1日、2007年8月9日及2007年8月10日到期,但至起诉之日未归还,宁陵某银行因此将刘某作为不良征信记录的对象上报。对此刘某一直不知情,在刘某办理个人信用透支卡被拒后,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才得知上述情况。在审理期间,宁陵某银行主动消除了登记在该银行名下的刘某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认为,宁陵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发放具有审查和告知义务。因为宁陵某银行审查不细造成刘某身份被冒用,因此导致刘某被录入不良征信记录,宁陵某银行虽已主动消除刘某在该行的不良征信记录,但侵权行为已经持续较长时间,给刘某名誉和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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