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脱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驾车与赵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逃逸。4月24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被告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9月26日3时44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中山满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甲因脑损伤而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没有停车直接驾驶车辆逃逸。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及其家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25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安全规程,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家属代为对被害人家人作出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