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信用卡后开始刷卡消费,累计透支本金49517.11元后“人间蒸发”,发卡银行报案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1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3月15日,赵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此卡可以透支5万元,在规定的56天内还款没有利息。赵某自2011年10月26日开始刷卡透支,截止2013年8月19日透支本金49517.11元,透支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时归还。因赵某改变了住址和电话号码,发卡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系统语音等方式催收无果。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3月19日主动归还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和滞纳金共计88200元,所欠透支款已全部还清,并于2014年4月26日向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透支后改变了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赵某已全部偿还透支利息,并投案自首,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