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近年来,法院收结案件80%以上是民事案件,上诉、申诉、申请和信访案件也多集中在民事案件中,出现了“诉了案未了,案结事不结”的情形。这种情况与审判人员的“一判了之”的思想倾向和方法简单不无关系,对审判工作的整体质量影响很大。“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但这些年来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大大发展了调解制度,形成了丰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大有后来者居上之势。作为调解制度的创始国,我们应该更新调解理念,大胆创新完善调解机制,树立“调判并重,注重调解”的民商事审判原则,法官承办的民商事案件只要能够调解的就不要轻易判决,把调解放在第一位,以调解为第一结案方式,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案件调解率的提高,不仅能够避免和减少当当事人上诉、申诉、再审和信访的数量,而且还能够减少执行工作的压力进而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多年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现将自己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具体方法向大家介绍如下。
一、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把握局势,控制场面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告。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着。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4.大棒+萝卜。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震慑方式:一是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得凶,谁就有理,闹过了头物极必反,不会有好结果。二是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法律的武威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等等。
三、更新观念、讲求策略
1.做一个合格的“法律嘴巴”。司法调解就是法官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之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甚至弄巧成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承办法官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人有情,法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法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2.促使当事人相互沟通。调解法官应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时候,让当事人想象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
3.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调解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在繁难的民事案件中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
四、公正执法、让当事人满意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是我们法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法官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法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容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怨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