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商场销售不合格茶叶退款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26 15:07:08


    3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场退还货款560元并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金5600元。

    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2月8日到被告在商丘市营业的某商场购买了两盒红茶,单价280元/盒,共计560元。回家后发现该茶叶外包装标签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生产许可证为QS411514010083,生产企业是河南省新县某茶厂。经查,生产许可证QS411514010083在2013年被核准生产范围不包含红茶。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商场退还货款56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金5600元。被告郑州某商场没有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州某商场向原告刘某出售的红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53528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