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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条件漫谈

  发布时间:2009-07-20 09:08:53


    如今,告状难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议题,老百姓对此早已感到厌倦,也无力再去埋怨。其实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司法不公固然可怕,但没有机会得到审判则更为悲哀,这意味着公民受了冤屈却无处喊冤,连说理的地方都找不到。对司法救济失望的背后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不信任,于是讨债公司屡禁不止,自决随处可见,再有就是哑巴吃黄连,大量矛盾处于得不到疏导的状态,这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十分不利的。

    影响公民接近司法的因素很多,如法院受案范围、诉讼费标准、立案程序、法院设置等,在此我想谈一谈起诉条件与公民诉讼权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4个条件被学者称为起诉的实质要件。第109条,110条又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上被称为起诉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成功的完成一个起诉要同时满足实质、形式两个要件。毫无疑问,这个门槛是很高的:他首先需要是适格当事人,如果不是,则即使权利被侵害也不能要求保护,例如股东不能因为公司实施了侵害其利益的行为去起诉公司;其次,他需要去详尽的了解被告的情况,不然,起诉状上被告的情况一项没法写;再次,他必须在起诉时就举出一些证据,否则不予立案。至于第三点,理论界的批评比较多,因为在起诉时就让原告提供据以定案的证据,以胜诉的证据标准去要求起诉,显然加重了其举证责任,而且原告也无法根据诉讼进展提供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

    公民诉讼权呼唤民事起诉条件的改革,笔者在此无力就如何改革提供技术性的建议,只是根据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对其发表一些感想。我认为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充分起诉、降低条件、诉后制约”, 即在诉讼行使的初级阶段,即起诉阶段,法律不对其加以实质上的限制,保证纠纷进入司法渠道的畅通。很显然,与现在的诉前限制相比,前者更能保障公民诉讼权的顺利行使,让告状变的容易。但是,这样会不会导致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负?笔者认为不会,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曾研究过纠纷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之前对其成本的考量,漫长的等待、繁琐的程序、激烈的对抗以及东方人固有的厌诉心理使之不敢随意起诉,而且还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纠纷的分流,所以放低门槛不会导致诉讼爆炸。

    这里还面临着另一个难题,即对起诉不加实质限制会使一些不需开庭就知道是必输无疑的案件进入法院,如原告无任何证据资料或者提出在法律上毫无依据的诉讼请求。此类案件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一是会浪费国家资源、二是徒增当事人负担,原告还要承受因败诉带来的羞辱,并且因既判力丧失胜诉权。李浩教授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对当事人提出一定的证据要求为妙,可以避免相当一部分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从这层意义上说,现存的起诉条件具有一定合理性: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知识还很欠缺,他们起诉时所仰仗的还是其自己认可的“理”,在“有理走遍天下”的理念下,他们根本不去关心对判决真正有影响力的证据,这样的起诉注定是要失败的。原告的败诉又使被告认为其之间的现存状态更具正当性,而不管这种状态是不是合法的。棚濑孝雄认为诉讼是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因素,原告丧失胜诉权后,被告更无解决纠纷的动力,从而使社会关系处于不和谐的状态。所以,这样的起诉,与其放行,倒不如以无基本的证据材料为由不予立案更能保护其权益,暂时的挡在门外并非剥夺其诉讼权,而是提醒其科学、有准备地行使,原告搜集材料后还可以再次起诉。

    但是尽管如此,还是给诉讼权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以暂时剥夺诉讼权的方式来照顾欠缺法律知识的公民,其合理性和价值取向值得怀疑,也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及时保护。有没有一种方法能兼顾二者呢?我认为更为可行的是由释明权来解决这个问题:起诉的条件还是要放宽,但在审查立案时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并且对起诉有关的问题进行解释,包括不带偏向性的诉讼指导,使其清楚的认识到诉讼要做好什么准备。即使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在法官告诉他“打官司要有凭据”后,也会积极的去搜集证据,所以不需要给起诉设置高的门槛。

    朱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一书中研究过在乡土社会中,聪明的农民是如何获取法律知识的,他们并不去咨询律师,因为要收费,他们咨询的是法官,法官可以给他们提供免费且质量不低于律师的法律解答。作为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我们应该能为普通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感到欣慰,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决定了基层法官不能效仿英美国家法官消极中立的做法,在中国农村这一乡土社会中,法官应该表现得主动一些,以类似于行政官的姿态出现,所以大陆法系法官的积极中立值得我们借鉴。释明权在当前国民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而法律却日益繁杂的情景下,显得尤为必要。放宽起诉条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将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来解决。

    要彻底解决告状难,仅仅靠放低起诉条件是不够的。但是这一环节无疑是造成告状难的众多因素中最容易改革的,因为其对整个司法体制的触动最小,不需要加大经费开支,不涉及行政机关,不触动其他利益。我们应该向公民展示这样一幅画面——法律不仅是可知的,更是可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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