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昨日,省法院召开关于2014年严格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以及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和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徐哲参加。
据悉,一年来,全省法院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的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自查和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为防止“三类罪犯”利用关系和金钱逃避刑罚惩罚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新闻发布会,除通报了全省法院系统2014年严格“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外,还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
1
陈连生减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连生原为某县级市委常委、组织部长。2001年7月至2008年5月,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7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5万元、美元1万元。案发后,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陈连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两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基于上述表现,监狱提请为其减刑。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陈连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对罪犯陈连生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案例评析
职务犯罪不仅侵害国家的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心,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此,必须从严减刑。其中,在把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标准方面,其他罪犯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即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职务犯罪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挽回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罪犯陈连生不仅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判刑前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服刑期间又多次受到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减刑。
2
曹铁圈减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铁圈原为河南省某出版社社长。2007年2月和10月,其分别从本单位账上套取公款11.2万元,用于冲抵个人在单位的借款,并走平账目将该款占为己有。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从单位账上套取36.15万元,将其中23.55万元以发福利名义予以私分。案发后,其没有积极退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1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判刑后,其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曹铁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基于上述表现,监狱提请为其减刑。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曹铁圈供述其贪污的公款用于家庭开支,私分的公款发给了单位职工,案发后没有退赃的原因系没有退赔能力,并提供了社区证明,经核实无误。鉴于其能够说明赃款去向,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又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悔罪情况,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予减刑,但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对罪犯曹铁圈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案例评析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而言,采取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予减刑的必要条件。如果罪犯既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又拒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或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则不能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并予减刑。
本案中,罪犯曹铁圈虽然没有退赃,但说明了赃款去向,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经核实无误,且能够主动履行5000元罚金刑,结合其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监狱奖励的改造表现,依法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并予减刑,但减刑幅度应当比照全部退赃的罪犯酌情从严两个月。
3
张明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明宪原为河南省某县级市某宾馆经理兼出纳。1998年至2005年8月,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215792元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张明宪还实施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没有退赃。法院以贪污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判刑后其已履行罚金1000元。
张明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提请为其减刑。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张明宪被判刑前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仅履行罚金1000元,没有积极消除犯罪影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明宪不予减刑。案例评析
本案中,罪犯张明宪在案发后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亦没有全部履行罚金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金中系某县杨楼乡乡长助理、乡移民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牛某、薛某捏造淹没土地划拨协议,意图从县移民局秦岗村户头骗取土地补偿款462528元未果后,又利用职务便利,指使牛某从牛世隆村套取土地补偿款25万元。同时,张金中还实施有受贿犯罪事实。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张金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提请为其减刑。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张金中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至监狱确定的提请减刑之日未满两年,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对罪犯张金中不予减刑。案例评析
对职务犯罪罪犯从严减刑的另一个方面,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按照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入狱服刑两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他罪犯入狱服刑一年半以上即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入狱服刑3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他罪犯入狱服刑两年以上即减刑。如果职务犯罪罪犯入狱服刑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则不能减刑。本案中,罪犯张金中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至监狱确定的提请减刑之日未满两年,不符合减刑的起始时间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张金中
延伸采访三问减刑假释庭庭长
记者:如何从严把握减刑条件?
张云龙:首先是严格减刑起始时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三类罪犯”入狱服刑两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他罪犯入狱服刑一年半以上即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入狱服刑3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他罪犯入狱服刑两年以上即减刑。其次是严格确有悔改表现认定标准。其他罪犯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即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三类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既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又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不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挽回“三类罪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记者:如何控制减刑幅度?
张云龙:自2014年3月份以来,所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今还在监狱服刑的“三类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而2011年4月30日前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今还在监狱服刑的其他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一次减刑可以减去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如何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规范监外执行?
张云龙:为弥补减刑、假释案件一裁终局、没有二审或者复核审的制度缺陷,逐步缩小中级法院之间的执法差别,省法院要求中级法院审理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时,裁定前先向省法院报告处理意见,征得同意后再裁定减刑或者假释。其他“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裁定后要向省法院备案,接受事后监督与审查。一年来,在省法院监督指导下,“三类罪犯”减刑比例低于其他罪犯,平均减刑幅度低于所有罪犯。实践证明,内部监督程序的作用发挥是明显的有效的。严格认定保外就医条件,认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的“三类罪犯”短期内是否有生命危险,关键看其病症、病情和医疗机构是否出具病危通知。病症与病情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又没有出具病危通知的,视为罪犯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依法不予监外执行。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1/23/content_121510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