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某某酒后多次无故撞击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自动杆门导致大门损坏,并对医院保安及大门负责人进行殴打。9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无故撞击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自自动杆门,将杆门撞开后进入院内,并对随后赶到的承包自动门的何某某、保卫科人员曹某某、医院职工张某甲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何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自动杆门被损毁的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58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后又无故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