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买卖不成仁义在,但徐某某酒后却因瓜农西瓜卖的贵,将瓜农翟某某殴打成伤。9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睢阳区某京港超市门口无故滋事、阻碍被害人翟某某卖西瓜,当翟某某与其理论时又对翟某某实施了殴打,将翟某某的牙齿打伤,经鉴定翟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但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不予谅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