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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之感悟

  发布时间:2009-07-17 09:37:45


    民事诉讼调解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工作长期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下面就如何做好民事诉讼调解这一工作,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些自己的拙见。

    一、转变对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

    在当前法院面临的新收案件急剧上升,审判力量严重缺乏的大环境下,又要求快审快结案件,审判任务异常繁重,加之,诉讼调解费时费力,因此,为避免麻烦,有些法官不注重诉讼调解,甚至不进行诉讼调解。忽视了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优势,使诉讼调解制度一度被冷落,其后果就是信访案件激增,上诉、申诉率攀升,民事纠纷转型等。民事审判过程就是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过程,其追求的目标是“案结事了”。

    诉讼调解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裁判具有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降低诉讼对抗,简便、高效、经济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诉讼调解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冷落诉讼调解制度岂不是弃本求末。我们要认识到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而不是“和稀泥”,要强化调解优先意识,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调解条件,就必须进行调解。

    二、提高调解能力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道德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有较强调解驾驭能力,有准确把握调解时机能力,在促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能力上要有独到之处。如何具备这种能力,是每一位法官都应思考的问题。

    三、把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判后调解贯穿审判始终

    要使诉讼调解发挥职能作用,必须确立诉讼调解操作规范。“想调就调,不调就判”是不能让诉讼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所谓的诉讼调解操作规范,简单说就是“立案调——庭前调——当庭调——判后调”。

    “立案调”:对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以外民事案件,在转入审判庭前均由立案庭先行调解。凡经过审查立案的案件, 立案庭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即时转给审判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即启动调解程序。调解不能即时达成 协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十日后移交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的二十日后移交审判庭。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继续调解,立案庭可延长调解期间十日,调解期间均不 计入审限。立案调解即可以达到“短、平、快”解决纠纷的目的,能缓解审判压力,达到节约审判资源的效果。

    “庭前调”:把答辩期满前的调解、举证期满前的调解、举证期满后的调解均是庭前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经历立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转入审判庭后,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当事人不答辩的,原则上可不启动答辩期满前的调解程序,但应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组织或与对方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争取庭外和解。因为这期间,承办法官对 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诉讼心理、答辩意见均不掌握,很难把握调解方向,启动答辩期满前的调解程序具有盲目性。若该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承办法官 应予以准许,并且应给双方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同时告知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答辩并提交答辩状的,承办法官审查分析诉状和答辩状及已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有调解切入点的,应启动举证期满前的调解程序。启动举证期满后的调解程序,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重点,凡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 均应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举证期满后,法官应仔细研究案情,分析各自证据优势,证据缺陷,在一定范围内向当事人释明证据缺陷、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 果、诉讼风险。该阶段当事人在法官的引导下权衡利弊后很易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分析对方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经营状况,促成当事人 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义务、即时清结。启动举证期满后调解程序,主要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

    “当庭调”即开庭审理时的调解, 一般是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对抗情绪较强的案件才能到当庭调解阶段。庭审时,双方很难达成协议,往往把当庭调解工作重点放到到休庭后,与“庭后调” 合并开展。这样做一是为了缓冲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二是给双方一个各自反思的时间,同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梳理质、辩意见,重新评估证据优势,正确引导 当事人认清事实、分清是非、辨明利弊,以达到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不论是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不论当事人是情绪激动的,还是情绪低落的案件, 法官都应凭着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耐心细致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四、扩大诉讼调解主体范围

    诉讼调解,不能由法院、法官唱“独角戏”。大量案件面对发生在广大农村的大量的民事案件,多数当事人文化不高,观念落后,法律意识不强,证据意识、诉讼风险 意识差。及时、有效处理案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纠纷转型仅靠法院有限力量,极为不现实。依靠社会组织,争取他们的支持,显得尤其重要。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和调解网络,建立调解人员信息联系档案,以便及时联系沟通,为及时、快捷化解纠纷提供方便。法官应认识到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有一定联系的单位、社会团体“诉讼外”的作用。

    总之,在法院的主导下,将社会各方面的调解资源,汇聚成化解纠纷的合力,让“诉讼调解”之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程中硕果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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