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处而见的广告与公众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自1995年2月1日施行的现行广告法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广告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虚假广告的重灾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等——进一步规范,增加专条对垃圾邮件和短信等予以禁止,提高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虚假广告: 鼓励人人喊打
“买房送奔驰”,某染发膏“10分钟白发变黑,30天就能长出黑头发”……当消费者看到如此诱人广告信以为真时,也正是受骗上当的时候。
虚假广告宣传问题相当突出,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
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现行广告法不适应客观需要的一个问题是,“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
草案新增第二十七条,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关于打击虚假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刘政奎委员说,现在垃圾广告、虚假广告比较泛滥,全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查处,应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所以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鼓励公民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进行奖励和保护。”
孙大发委员说,不仅要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维权者的收益,还要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动一场对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使消费者成为虚假广告的“天敌”。
■垃圾广告:
不能想发就发
周转资金快速办理、新一波大减价潮来临、某某热销商品等你来拿……每天,类似这样的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满天飞,让人不堪其扰。一份统计显示,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在垃圾短信中,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占绝大多数,达到65%;房地产广告其次,占15%左右。
针对这种现象,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审议草案时,许为钢委员说,这条非常好,因为现在这种骚扰的情况非常严重,这次修订的广告法草案里面专门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作了规定,通过制定法律进行制止。
■名人代言:
不能光收钱不负责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名人因代言广告而引发的纠纷,一直不断。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认可。董中原委员说,现今一些名人、明星作不负责任的代言、推荐和证明,导致相当多的消费者被误导,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针对虚假、欺诈的推荐证明,应责令其消除因虚假推荐证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加大对虚假推荐证明者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其违法成本,督促其诚信推荐证明。
李景田委员建议,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且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终身不得从事广告荐证。
任茂东委员说,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与商品、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对称,荐证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利用的是一种名人效应和消费者的从众心里。如果不对荐证者的行为加以有效规范,那么久而久之,除了消费者身心与经济上受损外,虚假、不负责任的社会氛围就会慢慢形成,社会道德与风气也会随之变坏。
链 接
无良广告在伤害谁?
近年来,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不断打破社会公义的边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其中,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广告堪称“重灾区”。
——保健品夸大疗效:在公众越来越重视和追求健康的时代,功能各异、名目繁多的保健食品、药品宣传无疑最能吸引公众的眼球。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这些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不仅没有保健功能,甚至还会使一些公众轻信功效、贻误病情。
——化妆品广告鼓吹神效:祛疤、燃脂、瘦脸、生发……化妆品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性能,使用他人形象、名义保证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化妆品掺杂有害或有毒物质,甚至导致消费者过敏、毁容等。
——房地产广告忽悠“坑爹”:“亲水社区”“13平方公里国家级湿地公园”“买一层得两层”“客运站5分钟即可到达,出行畅达无忧”“买房子送公办学校学位”……(据新华社)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9/06/content_8727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