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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借手机遭殴打 恶徒依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03 08:30:36


    如今科技高速发展,手机的功能已经多如“繁星”,但是,在这繁多的功能里有不少都涉及着使用者的各种私人信息,这样的一部设备估计很少有人会外借任人使用吧。但是被告人甲某某与乙某某酒后以自己的手机没电为由向四名陌生女子索借手机,未果后殴打四名女子并致其中三人构成轻微伤。6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甲某某与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3月22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华夏路交叉口,因向被害人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和己某某四人借手机打电话遭拒绝后,二人用拳头、脚朝四人头部、身上踢、打,造成丙某某、丁某某和戊某某三人受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与被害人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甲某某、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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