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原告苏克华在被告孟秀勤所在村卖西红柿时,被告孟秀勤在不问价钱的情况下,拿起一个西红柿就吃,双方发生厮打,致原告苏克华轻微伤。被告是否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
2008年7月4日早晨8时许,原告苏克华在被告孟秀勤所在村卖西红柿。被告孟秀勤在不问价钱的情况下,拿起一个西红柿就吃,双方因此发生厮打。被告孟秀勤致原告苏克华轻微伤,被告孟秀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原告苏克华住院9天,被告没有赔偿。
【评析】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本案中,原告苏克华与被告孟秀勤发生纠纷系因被告孟秀勤行为不当引起,且对原告苏克华身体造成伤害,故被告孟秀勤对此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