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如今正是“吃货”流行的年代。每天游走在大街小巷,随眼便可见羊肉串、臭豆腐、猪头肉……各种小吃。在这种环境下,有些人打起了“吃货”们的主意,非法销售有害食品谋取利润。7月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王楼新村新华学校对面南侧胡同路西第二家租房处,使用亚硝酸钠、松香、沥青等有毒有害物品加工生产猪头肉,并在市场上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