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8月20日讯(记者 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这几起案件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违法转包工伤用工单位担责
【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分包给李某,约定李某所雇人员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又转包给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施工。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相应资质。张成兵在施工中不慎受伤。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南通六建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裁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维持松江区人保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应考虑与履职相关
【案情】孙立兴于2003年6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当行至公司所在办公楼一楼台阶处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裁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机场接人的任务需驾驶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上下班合理时间路线不应割裂
【案情】原告何培祥原系江苏省新沂市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方式往返。何培祥骑摩托车返回途中,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裁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解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非自身原因申请认定可超期
【案情】宏达豪纺织公司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邓尚艳与宏达豪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4月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轧伤。7月28日,邓尚艳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被告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2008年1月,邓尚艳以宏达豪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定为工伤。
2008年3月24日,宏达豪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邹政贤作为原宏达豪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邹政贤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尚艳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被告根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规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解析】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1/Articel05009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