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阳频道讯 4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商丘市实验中学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抢劫一案,为2000余名参加旁听的师生上了一堂深刻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商丘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商丘市关工委副主任屈秀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委员陈景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主任程翠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副主任赵云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关工委主任徐明立等领导对巡回庭审进行了现场指导,程翠萍等领导对庭审进行了点评。
被告人刘军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8年9月13日被原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4月29日经减刑后释放。谁知出狱后的刘军不思悔改,2008年11月20日8时许,伙同李印、李红林(另案处理)预谋后,头戴口罩、手持匕首等作案工具,敲门进入XX集团家属院胡XX家,将毫无防范的胡XX捆绑后,抢走现金5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李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军、李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二被告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庭审结束后,程翠萍从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犯罪心理、预防措施四个方面对该案进行了分析。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庭审程序等五个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了点评。参加旁听的师生一致反映, 旁听一次庭审,比上10节法制课感触还深,收获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