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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09-07-16 10:08:03


    【案情】

    2004年12月30日经介绍人张丙昌、李元亮、张成玉介绍原告与被告何玉梅订立婚约关系,当时订婚时按当地风俗传大礼6000元,见面礼6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认为,男女婚姻自由,不应借婚姻关系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也不应用金钱,财物讨好另一方。本案原告给被告何玉梅见面礼600元。应视为赠于行为,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给被告的大礼6000元因数额较大,且原告与被告何玉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部分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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