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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借钱 法律不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01 09:25:23


    7月30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某伪造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亳州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保健品车间7#、8#楼的工程项目章,后借张某甲和张某乙390万元,并打有借条和盖有伪造的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亳州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保健品车间7#、8#楼工程项目部章,因长期不还钱,张某甲、张某乙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致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而后董某某又拿着盖有冯某某伪造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公章的103万元的借条,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致使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再次被冻结,公司无法正常运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且属初犯,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犯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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