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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工程款拘禁他人,触犯刑律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4-07-18 08:24:21


    2014年7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审理了一起因索要工程款二拘禁他人触犯刑律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耿某某与南某某(另案处理)承建被害人李某甲在虞城县漓江路中段的建筑工程,李献礼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被告人耿某某与南某某为讨要工程款,二人预谋后,于2013年4月23日14时20分,伙同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乙(四人另案处理)在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东方紫金花园小区门口李某甲居住小区,将李某甲殴打后,强行按进预先准备好的车上带往河南省虞城县。同日15时25分,被告人耿某某及载有被害人的的车辆在河南省虞城县漓江路西转盘南国宾馆门口被当场截获。经鉴定,李某甲左前臂下段挫伤构成轻微伤,左膝关节前侧挫伤构成轻微伤,鼻中隔骨折、断端未见明显错位构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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