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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干果店做伪装 容留卖淫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15 09:48:50


    被告人杜某利用经营的干果店作掩护,容留三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7月11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初被告人杜某在睢阳区中州路与工贸路交叉口附近经营足疗按摩店,后来改成干果店,被告人杜某利用其店来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提成10元钱。2014年4月1日上午杜某在店内容留卖淫女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在自己的干果店内,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能认罪、悔罪,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依照《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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