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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岳父生矛盾,放火报复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4-07-02 16:14:01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而商丘的郭某某因与前岳父有矛盾,全然不念夫妻旧情,放火报复前岳父。7月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查明,2013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与前妻的父亲张某某有家庭矛盾,产生报复之意,便驾驶自己的豫NYE809号雪佛兰乐驰轿车到商丘市开发区平台村160号张某某家大门处,向张某甲家大门及地上泼倒事先从自己车内抽取的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而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甲发现后将火及时扑灭。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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