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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毒豆芽害人,获刑半年加罚金

  发布时间:2014-05-30 16:28:06


    5月3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燕某某在其家中作坊内生产豆芽并在商丘市睢阳区坞墙乡销售,其在生产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豆芽生产生长素、漂白粉。2013年11月21日,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坞墙派出所民警在其作坊内查扣生长素560支、防腐剂120包,经鉴定,从燕某某作坊内扣押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

    该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能够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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