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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少女邪念生 猥亵儿童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9-07-16 09:45:29


    心生邪念,文具店老板对到店内买文具的十岁少女实施猥亵。3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猥亵儿童罪判处王献峰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11月15日下午,十岁小女孩张某某到商丘市某小学附近文具店买学习用品,店主王献锋看到左右无人,张某又娇小可爱,心中便升起邪念。趁帮张某试笔之际,王献峰左手抱住张某,右手伸进张某衣内,实施猥亵直到张某离开。到家后,张某父母看到女儿神情恍惚不自然,并说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话,经过追问发现王献峰的猥亵行为,及时报案。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献峰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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