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然曹某某竟将贼手伸向同一办公室的同事,2014年3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查明,2013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归德路商丘嘉信医药公司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盗窃同事张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现金27426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得到被害人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