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因销售农产品摊位与人发生纠纷,即动手殴打他人,致人受轻伤,受到法律制裁。2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年09月08日08时31分许,在商丘市文化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南50米工地门口,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惠某因摆摊位置发生纠纷后厮打,被告人赵某将被害人惠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惠某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额部左侧软组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的协议,并已履行,惠某对赵某表示谅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销售农产品摊位与人发生纠纷,即动手殴打他人,致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家人已向被害人方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