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本是理所当然行为,然高某某、王某某却将债务人的物品毁坏,2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高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3年9月10日14时许,2013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宇鑫国际广场售楼部索要工程款时,与售楼部负责人段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甲打电话叫来数人,将售楼部的沙盘、办公桌椅、花盆、空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毁的物品总价格为10989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